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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加强毛坦厂镇租房管理的通告

浏览次数:27456   发布时间:2014-06-24
近期,一些地方因出租房管理不善,安全事故频发,给当地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。毛坦厂镇学生租房户集聚,人口密度大,且房屋租赁市场管理混乱,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。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,进一步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管理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特作如下通告:
一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,不得出租:
(一)属于简易搭建的;
(二)不符合安全、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;
(三)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;
(四)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、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利的;
(五)消防安全不达标的;
(六)法律、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。
二、出租住房的,应当以原设计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,厨房、卫生间、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。   
三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租赁合同。本通告发布前,房屋已出租但未签订租赁合同的,租赁双方应补签租赁合同。
四、由房产部门牵头建立租房信息管理平台,对所有房屋租赁实行电子备案,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携带租赁双方身份证复印件、备案申请表、租赁合同向毛坦厂房管所申报登记租房信息(办理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)。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的,当事人应当在10日内到毛坦厂房管所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。
在本通告发布前签订的租赁合同应当补办备案登记手续。
五、房屋登记机构在进行登记备案前,由毛坦厂镇政府牵头,组织相关部门对出租房屋情况进行严格审查,凡属于本通告第一条、第二条规定的情形,房屋登记机构不予登记备案。
六、学校要切实做好学生思想工作,加大宣传力度,让广大学生及其家长充分认识加强租房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。同时,要督促在外租房居住的学生及时进行租房登记备案,在外租房居住的学生应积极配合,服从相关管理,否则学校不予办理相关入学手续。
七、备案登记办理地址:1、毛坦厂镇政府为民服务大厅;2毛坦厂中学复读中心一楼。
本通告自公告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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